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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集体腐败”的法律责任不在集体

2008-8-29 10:54:50 来源:山东新闻网

8月27日的《新京报》报道,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锡荣建议将“集体腐败”纳入刑律,严厉打击小金库。

处处可见的“小金库”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了。有人说,因为“小金库”的消费人人有份,法不责众,刑不上众人,所以难以查处。

其实,从小金库房私设到消费,大都是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、财务负责人之间运作的。领导班子绝大多数成员及全体人员,都不得而知。作为“集体福利”的小金库消费,是极少见的现象。把小金库作为集体腐败惩治,不会涉及单位全体人员,不会形成“刑上众人”的尴尬境地。

某些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,有意让全体人员参与消费“小金库”,形成法不责众的客观事实,也用不着去追究集体腐败的责任,直至追究刑事责任。因为,按照会计法,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(法人代表)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责任人,私设小金库必然出现违法收支,必然要造假帐。如果出现违法会计法的行为,应由单位行政负责人、财务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,直至刑事责任。

现在,只存在对“小金库”性质的认定,如果将其认定为贪污罪或侵占罪,问题就迎刃而解了。领导班子其它成员、财务负责人如果参与私设和运作“小金库”,达到一定数额的视为共同犯罪,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刑事责任,并追缴已经消费的小金库资金。对于面广量大的普通人员从小金库得到的少量现金,应该如数追缴,以接受教育为主,一般不作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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